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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李超收回目光自信从容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陈述如下: 1997年8月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之女聂云与被告刘强登记结婚。

2008年刘强的生意越做越大有钱之后夫妻生活出现摩擦夫妻感情发生变化。

二原告作为岳父母劝过刘强要珍惜家庭要对家庭负责人。

岂料刘强不但不听反而认为自己损了面子与聂云及二原告发生激烈争吵从而对二原告怀恨在心。

201x年元月4日聂云因病去世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刘强保管。

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询问女儿聂云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何处刘强因为之前的仇恨一直拒不回答。

思念祭奠亲人是人之常情。

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提出祭祀女儿的要求也被刘强无理拒绝。

现聂云的骨灰由刘强掌控刘强因为积怨拒不将二原告女儿的骨灰安葬坚决不让二原告进行祭祀致使二原告无法祭祀自己的亡女。

从女儿火化至今已经有三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被告刘强的不配合以及强硬的拒绝二原告至今不知女儿的去向也没有祭祀到女儿。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祭祀权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强在半个月内安葬二原告女儿聂云的骨灰;二、被告刘强应赔付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李超富有感情地陈述起诉意见这些话触到了聂海华和李晓莲的伤心处两人眼睛微红。

刘强听到李超的陈述和指控却满不在乎地耸耸肩轻声骂道:“臭婆娘的骨灰关你们卵事。

” 宁伟成在李超陈述的时候。

边听边思索反驳的观点。

李超说完宁伟已经是一脸自信、成竹在胸。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 轮到被告答辩了宁伟成抬头挺胸。

理直气壮地答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刘强的代理人。

特口头答辩如下。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祭祀权并不是个法律概念其的形成源于社会习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引发的争议由亲属自行解决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方根本没有侵犯二原告的祭祀权二原告可以随时烧纸烧香祭奠自己的女儿并不需要我方的配合。

二是我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我方当事人的妻子病亡作为丈夫被告刘强保管其骨灰合理合法。

因此。

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一诉一辩后审判员进行总结归纳:“根据诉、辩双方发言内容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祭祀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2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是否认同?” “认同。

” “下面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

首先由由原告方举证。

” 李超拿出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朗声道:“我方提交四组证据:1、街道办和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聂云系父母女儿的关系。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聂云与被告刘强生前系夫妻关系。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因病去世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4、电话通话记录证明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刘强安葬女儿聂云的骨灰并要求告知女儿骨灰安葬处以便对女儿进行祭祀。

但被告刘强一直拒不履行。

” 李超将一组组证据摆了出来扎实有力充分地证明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刘强依然是那副无所谓的模样。

宁伟成听了李超的举证后也是一脸的平淡。

“值庭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由被告对原告所提证据进行质证。

” 宁伟成拿到证据材料进行翻看然后大声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3聂云确实于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确实由刘强保管。

但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保管其骨灰符合法律规定刘强有权对聂云的骨灰进行处置。

对证据4。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二原告要去进行祭祀。

自己在家就可以燃纸烧香刘强保管骨灰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们的祭祀权。

而且祭祀权也不是法定权利。

只是一个风俗习惯约定的概念即使侵犯也构不成违法。

” 宁伟成一番分析将原告方的控诉全部推翻。

刘强听了更是洋洋自得本来嘛这就不是事这两个老家伙还要告上法庭来非得狠狠教训他们一顿不可。

而聂海华听得手都控制不住地颤抖他的老伴连泪水都流了下来。

女儿已经过世三年多他们都不知道女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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